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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辦理115年「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」,欲報名者,請於1/14(三)前洽教學組。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學組|

說明: 

一、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42603757號函辦 理。 

二、旨揭學分班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 書為必要條件,並以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 明者、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, 併依貴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,依下列資格順位 薦送需求名單: 

(一)第一順位:參與教育部國教署「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 語生活化校園計畫」及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 活化學習計畫」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的代理、代 課或兼任教師。

 (二)第二順位:參與縣市自辦/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專任教師。

 (三)第三順位:參與縣市自辦/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 月以上代理、代課或兼任教師。 

三、請貴校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,並於薦送教師前妥 善與被薦送教師溝通,確認教師報名意願,並配合後續報 名事宜,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進修需求人數: (一)請確實檢核後勾選「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」,其中參 與教育部國教署「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 計畫」或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 畫」 者,將以該署核定結果為準。 (二)請確實檢核「高級中等學校(含國立學校)薦送名單」 調查表,勿與參與教育部國教署115學年度「補助擴增高 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」預計薦送至教育部「高級 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」教 師名單重複。 

四、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,並依「個人資料 保護法」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 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,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 使用,併請就表內「資格檢核欄」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 核。 

五、請貴校將薦送調查 表依下列提交方式,免備文送至本局雙語推動辦公室:

 (一)薦送調查表「核章版紙本」免備文送聯絡箱(016 ), 並註明「教育局雙語推動辦公室沈老師收」。

 (二)薦送調查表「可編輯版本」、「核章掃描PDF」 電子檔 請寄至電子信箱:an8278@gov.taipei。

 (三)為預留時間進行彙整及核對資料函報教育部,請提供正 確且完備資料,並務必依上述期限前送達。 

六、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教育部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 後,協調師資培育大學開班,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 (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大學公告為主):

 (一)第一階段(3學分,54小時):115年7至8月。

(二)第二階段(2學分,36小時):115年9至12月。

 (三)第三階段(1學分,18小時):116年1至2月。

 (四)第四階段─回流課程(6小時):116年7至8月。 

七、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,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:

 (一)國民小學教師: 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 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 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 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20年12月31 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
 (二)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: 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 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得依本學分 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 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 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20年12月31 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 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 

八、檢附薦送名單調查表1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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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1-08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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