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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訂定發布「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」及「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」,且「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」經考試院同日廢止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銓敘部業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製作「公務員兼職申請書(範本)」,以供各機關(構)學校參考運用;又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,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,並得由各機關(構)學校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。另本府依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相關規定製作「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申請書(範本)」(隨文檢附),俾利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員依統一格式提出申請。

二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2辦法之條文、總說明及逐條說明,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(https://www.mocs.gov.tw)銓敘法規/法規動態/法規司項下;另「公務員兼職申請書(範本)」,則置於該網站之服務園地/常用表格下載/人事管理項下,請自行下載使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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